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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0 09:08:21 股吧网页版
鹏华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0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修订)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7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18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19
十二、基金的成立......20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2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26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26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27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27
十八、基金的投资......28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32
二十、基金的融资......33
二十一、基金资产......33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34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39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41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3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7
二十八、业务规则......48
二十九、违约责任......49
三十、争议处理......49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49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50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50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旗下设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债券基金”)和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天收益基金”)两只基金,该两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两只基金之间转换。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两只基金。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中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本系列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鹏华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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