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5
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1重要提示
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651号《关于准予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函[2017]1116号《关于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备案,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11月3日至
2018年1月29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60971571_B01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6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基金合同》。根据《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管理人2018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华安慧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5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5月25日,自2018年5月
26日进入清算期。
由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
5月2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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