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15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1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
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9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3
第一部分绪言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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