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24 09:05:24 股吧网页版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4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2
九、基金收益分配......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16
十一、基金费用...... 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9
十五、禁止行为...... 2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
十七、违约责任...... 2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3
二十、其他事项...... 2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4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担任国泰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担任国泰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鉴于国泰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拟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有关程序转型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明确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