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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12 17:37:09 股吧网页版
南方中债10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2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转型而来。 《 关于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经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内容包括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名称、修改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终止上市交易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终止上市日后正
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基金合同》 失效且《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正式变更为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但由于基金费
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
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中债 10 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南方中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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