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目录
1、托管协议当事人......2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4、基金资产保管......5
5、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7
6、交易安排......8
7、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10
8、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10
9、基金收益分配......12
10、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
11、信息披露......13
12、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4
13、基金托管人报告......14
1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
15、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16
16、禁止行为......17
17、违约责任......17
18、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0
19、托管协议的效力......20
20、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1
21、其他事项......21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起设立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1、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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