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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7:27:42 股吧网页版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11

方正富邦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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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4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5

三、投资人开户.....................................................11

四、本基金认购程序.................................................11

五、清算与交割.....................................................13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13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14

八、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17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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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18] 1414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其中,网

下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均为 2018年 10月 15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

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本公司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

6、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7、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 深

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

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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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进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8、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

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10、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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