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2
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鹏华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640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
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本基
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流程参照
国际通行的 ETF 运作方式, 采用组合证券“ 场外实物申购、 赎回” 的模式办理, 其申购、 赎
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 投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 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 如
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 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 同时用以申
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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