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9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资产中停牌股票处置情
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沪深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
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4 日期间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于 2018 年 3 月 5 日通过了《关于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议案》,本基金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清算。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078 号),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刊登了《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
报告》(以下简称“《基金清算报告》”)。
本基金清算截止日(2018 年 4 月 16 日)持有的股票为停牌股票,本基金 2018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基金
清算报告》中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的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即停牌价格*持仓数量)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并将于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当日垫付至托管账户。待全部股票复牌处置完毕后,若变现金额高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则差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低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截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在清算截止日持有的停牌股票均已复牌并卖出变现,处置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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