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6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24: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基金总份额的54.7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14,859,870.0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4,859,87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3月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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