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2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2】 154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组合证券“ 场外实物申购、赎回” 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
上海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1 日确认,
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 2 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
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
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七)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