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7-30 07:12:33 股吧网页版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30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成长ETF”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小成长ET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17:00止。2015年7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均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参会份额(含根据本基金合同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相关约定计算所得的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下同)共计20,680,248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28,132,924份的
73.5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680,248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6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5年7月29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8月27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