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9-16 07:35:51 股吧网页版
关于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拟清算基金财产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6


关于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拟清算基金财产

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连续超过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约定的终止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依法对本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1年9月16日,自2021年9月17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9月3
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15日发布 《关于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拟清算基
金财产及终止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QDII)

场内简称:浙江新动能ETF

基金代码:159803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4月27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三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本基金已连续超过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依法对本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最后
运作日为2021年9月16日,自2021年9月17日(最后运作日的次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2021年9月17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且不再恢复;本基金自2021年9月17
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终
止上市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
可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的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保留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四、基金财产清算相关事项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