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7
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为保护
投资者利益,现就《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一并相应修订。《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前言”
1、订立本合同依据的表述改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本基金风险提示的表述改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第二部分释义”
1、《运作办法》的表述改为:“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摊余成本法的表述改为:“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3、货币市场工具的表述改为:“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三、“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调整“五、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中的以下表述:“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2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2、增加“五、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中的以下表述:“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增加“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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