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6
关于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
根据《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规定: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年 12 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
日)至次年 12 月 15 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适用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鉴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 1.50%,因此 2020 年 12 月 16 日(含该日)至最
后交易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5.50%=(1.50%+4%)。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风险提示:
1、在本基金既定收益率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上调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资产分配份额将相应减少;
2、本基金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分级运作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合并或折算为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并终止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上市。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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