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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22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5]886 号文注册。
  2、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5、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基金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
革 B 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申购或赎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投资人
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
国企改革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数量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此两类份额可上市
交易但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及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遵照深圳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请投资人关注。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
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
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
构开立账户。
  8、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
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
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9、场外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10、场内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11、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账户,具体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
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
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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