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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5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68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新能源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新能源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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