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5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68]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招商银行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7、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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