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9
关于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高铁 A 份额和
鹏华高铁 B 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本基金的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实施方案。现将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终止运作涉及的折算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终止上市,现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
[2020]1096 号)。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的终止上市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将折算为场内鹏华高铁份额,折算完成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鹏华高铁份额或将场内鹏华高铁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后进行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折算
1、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以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鹏华高铁 A 份额、鹏华高铁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鹏华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鹏华高铁 A 份额(或鹏华高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鹏华高铁 A 份额(或鹏华高铁 B 份额)的折算比例=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高铁 A 份额(或
鹏华高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高铁 A 份额(或鹏华高铁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鹏华高铁 A 份额(或鹏华高铁 B 份额)的份额数×鹏华高铁A 份额(或鹏华高铁 B 份额)的折算比例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一)折算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鹏华高铁份额暂停办理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业务,停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当日晚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折算比例。
(二)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鹏华高铁份额暂停办
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鹏华高铁 A 份额、鹏华高铁 B 份额终止上市。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登记确认。
(三)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份额折算
确认结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份额。当日,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办理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
四、《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高铁 A 份额和鹏华高铁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修订为《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修订为《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2021 年 1 月 1 日)《鹏华中证
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五、提示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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