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08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安信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70号文的注册,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简称“一带分级”,基金代码:167503)、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场内简称“一带一A”,基金代码:150275)与安信中证指数一带一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场内简称“一带一B”,基金代码:

150276)。其中,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

5、客户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销机构是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6、本基金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周六、周日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客户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客户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