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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05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设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66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850033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融
一带一路份额、一带一路 A 份额与一带一路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融一
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中融一带一路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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