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交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0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的公告根据《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基金代码:150217,场内简称“新能源 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规定:
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鉴于 2020 年 1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为 1.5%,因此 2020 年 1 月 3 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
期间,交银新能源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4.5%(=1.5%+3%)。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
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分级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新能源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新能源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新能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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