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8-20 02:40:10 股吧网页版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2-16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3、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简称“国投创业”,基金代码:161223)、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场内简称“国投创A”,基金代码:150213)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场内简称“国投创B”,基金代码:150214)。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将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2、本基金场外认购在各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3、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