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2-16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0
第六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七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4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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