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11-26 07:32:46 股吧网页版
关于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6

   关于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根据《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将以2014年12月1日为基准日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本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1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转债A级份额、银华转债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转债A级份额和转债B级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转债A级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银华转债份额将按7份转债A级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转债A级份额和转债B级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7:3的比例。
对于转债A级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转债A级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11月30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转债份额分配给转债A级份额持有人。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银华转债份额将按7份转债A级份额获得新增银华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转债A级份额和银华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转债A级份额和银华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12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转债A级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以下公式中每份转债A级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期末11月30日的每份转债A级份额参考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转债A级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转债A级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转债A级份额的份额数
转债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转债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转债A级份额的份额数
转债A级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银华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银华转债B级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12月份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转债B级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转债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华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举例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某年12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转债A级份额、转债B级份额、银华转债场外份额及银华转债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为7亿份、3亿份、10亿份和10亿份,转债A级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1.045元,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转债份额净值为0.993元,则,
折算后:
转债A级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1.045-1)/0.993=0.04531722;
银华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转债份额的折算比例=0.7* (1.045-1)/0.993=0.03172205。
本基金折算后,转债A级份……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