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06-28 01:28:46 股吧网页版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8-23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8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场内基金简称 银华转债
基金主代码 1618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8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3年8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8月2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3年8月2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转债A 转债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143 150144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银华转债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下同)进行申购,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银华转债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对于养老金客户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元 0.24%
50万元≤M<100万元 0.15%
M≥1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
50万元≤M<100万元 0.5%
M≥1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