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7-10
托管协议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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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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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行长:李礼辉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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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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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正回购、逆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或
因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获得的权证,须在达到可交易状态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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