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7-10
1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3
年6月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51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如果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2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
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www.yhfund.com.cn)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161826。
8.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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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如《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生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10.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
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
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数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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