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4-06-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6-24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
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同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丰B份额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 208号)同意。现将同丰B份额终止上市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名称: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
场内简称:同丰B
交易代码:150115
终止上市日:2014年6月27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即在2014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同丰B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享有同丰B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长盛

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将于2014年6月27日届满,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6月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丰B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208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同丰A和同丰B基金份额的转换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同丰A、同丰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同丰A基金份额和同丰B场外基金份额在完成份额转换后登记为长盛同丰LOF的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在完成份额转换

后登记为长盛同丰LOF的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基本信息的变更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长盛同丰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三)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在自同丰A、同丰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长盛同丰LOF份额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对于由同丰A基金份额和同丰B场外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长盛同丰LOF场外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对于由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长盛同丰LOF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和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规则如下:
(1)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

,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长盛同丰LOF上市交易后,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和上市交易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注意事项
1、为保证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期间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同丰A和同丰B将于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2014年6月27日)暂停办理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转型后长盛同丰LOF开通转托管业务的时间。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