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5-25 07:41:25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2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4日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基金代码:16251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A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双佳A,基金代码:162512)、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双佳B,场内简称:双佳B,基金代码:150080)两级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将于2015年6月4日到期。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佳A、双佳B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双佳B将终止上市。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约定分别对双佳A份额和双佳B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型完成后,原场内托管的分级基金份额并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不再单独上市。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双佳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佳A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佳A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双佳A将被默认为转入“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综上,基金管理人决定,2015年6月3日为双佳A份额的最后开放赎回申请日。双佳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作出选择赎回双佳A份额或是不选择赎回双佳A份额。投资者不选择赎回双佳A份额的,其持有的双佳A份额将于2015年6月4日日终转换后被默认为转入“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双佳A份额和双佳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双佳A和双佳B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双佳A和双佳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日的确定
双佳A和双佳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2015年6月4日。
2.基金份额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双佳A和双佳B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双佳A和双佳B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双佳A(或双佳B)基金份额,转而持有转换后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双佳A基金份额和双佳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双佳A(或双佳B)的份额转换比例=转换日双佳A(或双佳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双佳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双佳A基金份额数转换日双佳A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双佳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双佳B基金份额数转换日双佳B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双佳A基金份额净值,双佳B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小数点后8位;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3、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后不超过30天内,本基金开放场内与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