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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29 15:18:16 股吧网页版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25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与净值的计算......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4
六、基金的备案......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八、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26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27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2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8
十四、基金的托管......51
十五、基金的销售......51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2
十七、基金的投资......53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60
十九、基金的财产......61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62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67
二十二、基金份额的折算......70
二十三、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终止运作......79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81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二十七、基金的业务规则......87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二十九、违约责任......90
三十、争议的处理......9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91
三十二、基金合同摘要......92
I
一、前言
(一)订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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