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2-05-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同庆B: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5-08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49 号)和《长盛同

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等有关规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庆基金”或“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终止同庆 A、同庆 B 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通知书》(深证上〔2012〕116 号)的同意。现将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同庆 A

交易代码:150006

基金简称:同庆 B

交易代码:150007

终止上市日:2012 年 5 月 14 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12 年 5 月 11 日,即在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庆 A、同庆 B 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1
长盛同庆基金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49 号《关于核准长盛同庆可

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

人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庆 A、同庆 B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2〕116

号)的同意。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有关事项说明

自封闭期到期日次日(2012 年 5 月 12 日)起,长盛同庆基金转型为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庆中证 800 分级基金”),

基础份额基金代码不变,仍为“160806”;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在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同庆 A 和同庆 B 将采用份额比例折算的方

式以各自份额的净值转换成长盛同庆中证 800 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盛同庆

中证 800 份额),并终止上市交易。完成封闭期到期转换后,转换得到的长盛同

庆中证 800 份额将设定 5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期间(即“赎回限定期”),在此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开放长盛同庆中证 8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赎回限定期结束后,长盛同庆中证 800 分级基金将进入期限为三年的分级运

作期,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4.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

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相关

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者拨打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