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5-0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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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8 层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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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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