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庆: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3-14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发
布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以下简称《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公告》),并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发布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相关事宜再次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长盛同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长盛同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春晖园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
泗路于庄段 37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同庆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 2012 年 3 月 9 日《长盛同庆持
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或 2012 年 3 月 12 日《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附件一)。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有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三)大会主持人公布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四)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五)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六)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七)计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
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2 年 4 月 5 日,即在 2012 年 4 月 5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基金(包括同庆 A、同庆 B)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长盛同庆基
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 2012 年 3 月 9 日《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公
告》附件二或 2012 年 3 月 12 日《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附件
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长盛同庆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
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
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长盛同庆
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