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7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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