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收益支付方式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18年10月8日起调整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同时根据实际更新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信息,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的“十二、基金收益分配”中:
原“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修改为:
“本基金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2、《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一)基金托管人简况”中:
原“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彭纯”
3、《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等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修改为: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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