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势:终止上市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3-12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3〕204 号)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信优势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等有关规
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优势动力”)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申请终止建信优势动力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交所《终止
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82]号)同意。
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建信优势动力封闭
场内简称:建信优势
交易代码:150003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3 年 3 月 18 日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2013 年 3 月 15 日,即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1
下简称“中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建信优势动力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建信优势动力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建信优势动力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基金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04 号《关于核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转型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
发布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建信优势
动力的上市交易,获得深交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
[82]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有关事项说明
(一)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建信优势动力终止上市后,建信优势动力将转型为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建信优势(LOF)),《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
2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于同一日生效。自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为准。
(二)建信优势(LOF)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在转型后的建信优势(LOF)开放申购、赎回和上市后,投资人
可通过深交所 LOF 平台办理建信优势(LOF)份额的日常申购、赎
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原建信
优势动力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
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进行基金份
额的赎回。投资人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具有深交所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或者转托管至可为投资人办理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销售机构,然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建信优势(LOF)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时间
将另行公告。
(三)注意事项
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建信优势动
力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
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