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7-20 08:46:07 股吧网页版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20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为期三年的分级运作期。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份额(基金代码:121007)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瑞福进取份额(基金代码:15000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三年分级运作期将于2015年8月13日届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及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刊登了《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及相关事项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三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深证100(LOF)”)。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时,瑞福优先份额资产将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则转入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的最后一日,即2015年8月13日。
2、转换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瑞福优先份额资产以现金形式给付,瑞福进取份额资产转换成深证100(LOF)的基金份额。
瑞福优先份额的现金给付金额=份额转换基准日瑞福优先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瑞福优先份额净值,给付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具体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瑞福进取份额按照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份额数等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
3、转换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为瑞福优先的现金给付和瑞福进取的份额转换支付费用。
4、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转换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起暂停办理瑞福优先份额、瑞福进取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三、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瑞福进取份额将于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即2015年8月1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瑞福进取份额转换为深证100(LOF)份额后的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等将保持不变。
五、重要提示
1、为满足瑞福优先份额现金给付需求,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将适当变现,瑞福进取份额杠杆率将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
2、托管在不具有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瑞福进取份额,转换完成后,须将转换得到的深证100(LOF)份额转托管至场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销售机构,方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手续及费用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在瑞福进取份额转入深证100(LOF)后至深证100(LOF)份额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期间,投资人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赎回,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0-686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