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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5 10:33:15 股吧网页版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5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18
九、基金的成立 ...... 20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 2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29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30
十四、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1
十五、基金的托管...... 32
十六、基金的投资...... 33
十七、基金的融资...... 39
十八、基金资产 ...... 40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41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清算 ...... 55
二十五、违约责任...... 57
二十六、业务规则...... 58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60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1
三十、其它事项 ...... 62
三十一、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63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 基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 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 生效 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 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 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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