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录
一、前言
1
一、前言
(一)订立《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2006 年 4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 2006)第 5 号》 、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2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