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 前言......2
二、 释义......4
三、 基金的 基本情况......9
四、 基金的 历史沿革......10
五、 基金的 存续......11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12
七、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20
八、 基金份 额的冻结、 解冻及质押......21
九、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22
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30
十一、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十二、 基 金托管 ......41
十三、 基 金的销售......42
十四、 基 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43
十五、 基 金的投资......44
十六、 基 金的融资融 券......50
十七、 基 金的财产......51
十八、 基 金资产估值......53
十九、 基 金费用与税 收......59
二十、 基 金收益与分 配......61
二十一、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63
二十二、 基金的 信息披露......64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69
二十四、 业务规 则......71
二十五、 违约责 任......72
二十六、 争议的 处理......73
二十七、 基金合 同的效力......74
二十八、 基金合 同摘要......75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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