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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