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鸣)
〔2023〕20号
当事人:汪鸣,男,1981年9月出生,时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行业研究员,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200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2003年《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汪鸣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汪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间,汪鸣任富国基金行业研究员。周某为汪鸣表姐,“周某”光大证券账户于2008年4月21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中兴路营业部,股东代码为012****800和A69****985。叶某蓉为汪鸣姨妈,“叶某蓉”上海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18日开立于上海证券临平路营业部,股东代码为009****704和A10****909。“叶某蓉”光大证券账户于2010年8月2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华灵路营业部,股东代码为009****704。周某和叶某蓉证券账户开户联系电话及地址为汪鸣及其母亲联系电话及地址,账户资金基本来源于汪鸣及其近亲属,去向主要用于汪鸣及其家人购房、消费、转至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上述证券账户电脑下单地址多次与汪鸣出差行程出现重合,汪鸣曾使用其手机号码通过上述证券账户下单。
2009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间,汪鸣通过“周某”“叶某蓉”证券账户与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5只基金趋同交易汪鸣所推荐的“中国国贸”“中信证券”“阳光城”等17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富国基金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忠实勤勉、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汪鸣作为富国基金的研究员,在推荐股票前后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汪鸣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违反了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3年《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的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条、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取消汪鸣基金从业资格。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