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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1 07:04:00 股吧网页版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1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可【2012】130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20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
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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