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2
第二部分 释 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财产......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1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合同 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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