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24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26
八、基金合同生效与备案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十、基金转换 ......3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37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39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40
十五、基金财产......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50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5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54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6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二十五、业务规则 ......63
二十六、其他事项 ......63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3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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