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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5
关于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3 年 9 月 7 日起,对大
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将原在投资者申购时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缴纳后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 B 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分别为 090003、091003。
另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 019182。
2、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相
同。
(2)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30 日≤T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B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增加: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 1 条
第(9)款修改为: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 2 条第(1)款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六、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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