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7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18
五、基金的发行......18
六、基金的成立......20
七、基金的投资......21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25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31
十、基金的托管......32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32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32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3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37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3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0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3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44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4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45
二十二、其他......46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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