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3-10 09:40:50 股吧网页版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添利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3-10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cs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利 30 天”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 17:00 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13 室
 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
 电话:(010)58073628
 传真:(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即在 2015 年 3 月 11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包括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
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
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