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14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7: 00 止(以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共计 223,714,397.7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基金总份额 236,005,988.65 份的 94.79%,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 关于修改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方式对本
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223,714,397.74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为 0 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4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表
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 关于修改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对《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进行修改,修订后的《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长盛
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同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将遵循《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在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根据修订后的《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更新《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以上文件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备查文件
1、 《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2、 《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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